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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阳江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阳江市税务局2020年3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及办理报验登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阳江市税务局2020年3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他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对于我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其中引用的《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已于2020年4月29日废止,并重新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所以必须对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进行重新修订。

二、主要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37号)

4、《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阳国税发〔2017〕1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1、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及办理报验登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他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3、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8年第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