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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高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高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高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土地交易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高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高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高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日  



高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土地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高州市范围内进行土地交易的纳税人,对高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和税务机关依本办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申报的土地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核定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且不按本办法规定陈述、举证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第五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表1),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予以受理;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并将处理意见于收到申请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最近时期同一地段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

(二)最近时期相邻地段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

(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委托在茂名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且拥有B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具体的评估机构由纳税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所需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第九条 确定评估机构后,申请人应持《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自行委托评估,并在收到《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反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等材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条 受托评估机构对交易土地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土地估价规范,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同时,根据评估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附表2)。

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争议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自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之日起),核实相关材料,并结合公开拍卖或评估的价格,重新确定计税价格,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附表3),告知纳税人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同一土地交易的计税价格有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只作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应以《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既不按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缴纳税款,又未能按规定期限提交评估报告的,或者按照原核定计税价格缴纳了税款的,争议处理流程终结。

第十四条 纳税人提出争议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的,或者对《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上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且选择按申报的成交价继续土地交易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高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文档附件:《高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解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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