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原纳税期限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年的地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第一条逐步调整到位。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函〔201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