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局、外经贸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 52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及时把本《通知》的精神和内容传达贯彻到每一户出口企业,并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出口企业法制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所述的七种业务之一的,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否则,出口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持两手抓。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中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要密切注意骗税案件发生的新动向、新特点,把握好审核、审批退(免)税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采取积极措施,堵塞漏洞,严防偷骗税案件的发生。对在退(免)税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偷、骗税疑点,应及时移交稽查局进行深入检查。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