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惠来县、揭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批复的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惠来县、揭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新税额执行,请你们及时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工作,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征管,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稳步增长。
附件:1.《关于同意揭阳市重新调整惠来县和揭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函》(粤地税发[2009]166号)
2.《关于要求调整我市惠来县和揭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函》(揭府函〔2009〕126号)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