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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虽设立会计帐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调整为0.8%。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