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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揭阳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揭府[2008]58号)精神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劳社[2008]73号)的规定,为做好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程序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申请人工作年限及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养老保险费,同时填开托收单,托收单应写明申请人所属单位及补缴费款所属时期。

    (二)申请人或其所属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地税征收机关缴费: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社保费托收单;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复印件;

    4.申请延长缴费期限的,应提交《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复印件。

    5.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料复印件,包括:加盖所属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招工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关系仍保留且所属单位仍存在的申请人员),加盖原所属单位公章或劳动保障部门公章的《关于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复印件(遗失档案人员)。

    (三)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社保托收单列明缴费人所属单位、金额、补缴时期进行征收,同时留存缴费人所提交资料。

    (四)申请人缴费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单时,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有关缴费事项,包括缴费手续、需向地税部门提供的资料、缴费地点等。

    (三)地税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为申请人建立社保费征管档案。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