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核发通知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要求或推动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查账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三条 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通知书的确定程序
(一)纳税人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鉴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确认。
(三)《鉴定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一份送达纳税人。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的条件
(一)查账征收方式:
凭证保存良好,帐薄设置合格,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征收方式: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第五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六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七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四条第二款第1、第2小点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