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地方税务部门印发普通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揭市价函【2007】22号)文件规定,我局发票的销售价格按“印制费用加15%运杂费附加”标准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局统印发票收费问题:省局统印的发票按省物价局核准标准收费。
二、市局统印发票收费问题:按市物价局《关于市地方税务部门印发普通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揭市价函【2007】22号)核定“印制费用加15%运杂费附加”标准收费,具体销售价格按原“大集中”系统发票初始化设置中价格销售,不予重新调整。
三、套印企业名称发票收费问题:各申请印制套印企业名称发票的企业,应在经市局审批同意印制套印其名称发票后,与发票承印厂按《合同法》规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自行商定发票印制成本费用,对于收费标准确定后,申请印制套印企业名称发票的企业要求提高纸质、规格标准或增加广告、联次以及变更式样的,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申请套印企业名称发票企业与发票承印厂自行协商解决,实际印制成本与该文件附件标准有所不同的,按实际签订合同印制成本为准。
税务机关负责套印企业名称发票的受理、审批、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按“印制费用加15%运杂费附加”进行统一收费,成本费用由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厂结算。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到市局领取《揭阳市地税局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统一票据》,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各县(市)局辖管申请印制套印企业名称发票企业的行政收费问题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管理,市区辖管申请套印企业名称发票的企业由市局统一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申请套印企业名称发票且已领取发票的企业,如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收取运杂费附加的应按规定补收15%运杂费附加。
附件:1、2007年7月1日后申请自印发票企业名单;
2、《关于市地方税务部门印发普通发票收费问题的复函》(揭市价函[200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