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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农村电网维护费具体免税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揭市国税函〔2007〕98号 )

关于明确我市农村电网维护费具体免税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揭市国税函〔2007〕98号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等文件下发后,由于我市对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具体免税标准和农村区域范围没有明确,造成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不同的意见,经调查研究,市局特就此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我市管辖范围农村电网维护费计提免税销售额的范围为农村居民照明用电(不含市、县城区)、农田排灌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三项之抄表用电数。

二、确定我市管辖范围内农村电网维护费计提免税销售额的标准为不超过0.18元/千瓦时。

三、农电管理部门应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范围或未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专用于农网改造的,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与收取的电费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对前期各农电管理部门计提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情况进行清理,对特别异常的应开展纳税评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22日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