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仍按照《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我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