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3%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拍卖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地税函〔2008〕4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