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其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3%。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后,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再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单独将预计毛利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单独对预计毛利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报送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9〕6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