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及参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8]55号)的规定等规定,制定了《揭阳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施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适用《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公告的起草说明
附件二:揭阳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8日
文档附件:
附件二:揭阳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附件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公告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