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设立会计帐薄,且能完整、准确反映有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的建筑安装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下同。),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报表、解缴税款。
二、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有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额0.4%的带征率,向其征收有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正确区分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相应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从事建筑安装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安装队、个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人,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要区分所得项目的性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第(二)、(三)款所列应税项目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从2004年9月1日起,市局将对填开建筑安装发票的征收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