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联合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云浮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工程造价金额参照本《标准》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公告》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计算其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与税务机关核对。如有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公告》第四十九条处理。
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监理单位签证等。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按照 《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地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数值。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造价核定扣除标准,求和后的加权工程造价标准作为适用标准。
三、适用地区
纳税人按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适用 《标准》中所在地的调整系数。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10月19日。
特此公告。
附件:云浮市2019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