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重新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当前一项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的工作,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迅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
2、重新规定征收范围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税额,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
3、经报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准(云府办函[1999]66号),我市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时限从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云府办函[1999]66号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