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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云浮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云浮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云浮市国家税务局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2013年第3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3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建筑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的跨乡镇(街道办)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参照本公告制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7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5号)出台,文件第四点内容规定,建筑企业在同一市设立的跨县(市、区)项目部,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税务机关参照2018年5号公告制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被授权制定明确本市的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本公告第一条强调企业所得税法人体制仍是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需遵循的基本精神,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2013年3号公告”)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市内跨县(市、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执行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方法,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3年3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