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3〕8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县(市、区)跨乡镇(街道办)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并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备案。
特此通告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