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目前拟购佛山禅城的二手公寓,该房已满8年,其初购发票25万,现售价30万,房东和我要交纳的税费各是多少?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个人卖方涉及的税费:
一、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减按50%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按转让不动产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佛山市确定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土地增值税:
(一)据实计征。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对不能按规定据实计征的,确需核定征收的,以转让收入全额按以下税率计征: 6%。
五、印花税: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减按50%征收)
买方涉及的税费:
一、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
二、印花税:(减按50%征收)
(一)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
(二)受让方缴纳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30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