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有关这个软件检测机构,能否具体指出有哪些检测机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答: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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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文件中的“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范围,建议向相关部门咨询具体名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5-25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