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从事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新区批示,由我司支付A公司关于对原批准使用的临时使用用地面积较实际取得的的面积相对应的“基础建设费用”补偿费用。我根据业务性质判断,此业务应属于工程款,按新老项目,对应9%或3%的税率。A公司经咨询税局,因A公司没有工程资质,税局回复A公司无法开出工程款发票,建议按5%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该项业务的适用税目和税率该如何选择?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27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