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人是江门鹤山市人,因失业,停缴职工养老保费多年了,于今年9月份补缴了上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费,但今年1-8月份的养老保费鹤山税务部门却不同意我补缴,对此,我不明白,为何上年都可以补缴,今年前几个月的却不能补缴,不知道有关政策究竟是怎么规定的,也多次拨打了税务热线,没有得到实质答复,特来涵咨询,盼回复。谢谢!
答: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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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第二条的规定,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第三条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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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9-27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