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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姐2010年10月份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份8月把这套房产赠与给他儿子

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姐2010年10月份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份8月把这套房产赠与给他儿子,目前他儿子(未婚)名下只有一套房产,这样可否享受满5唯一优惠政策?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02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