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2021年10月29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问题一:第一条“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请问“对拍卖特殊情形转让的”是按照哪条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问题二:“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非住宅,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适用《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请问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是按照惠城区税务局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的全额5%缴纳吗?假设我可以提供改非住宅用房划拨补办出让的补缴地价款的相关证明,是否依然还可以依法抵扣土地增值税?。。。。。。。。。。。。问题三:那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的非住宅,增值税是怎么计算呢,如果“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那增值额是不是当做100%的增值额核定征收?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问题四: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3日发布的《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是否还在还有效,有效的话。假设我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下一套商业用房150万,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查询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惠州版,显示标的物的最低计税价格为250万。那我是否可以向税局申请以150万作为计税价格?
答: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立即启用惠州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房产的计税价格进行评估。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不低于系统最低计税价格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申报价格办理;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系统最低计税价格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系统最低计税价格办理(备注:申报价格是指《房地产买卖合同》上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价格)。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7号 )相关规定: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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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11-02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