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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适用《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附件1.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附件:

【政策解读】: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降税减费的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和横琴新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3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大幅度提高了综合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而且还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级距。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下调各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的收入级距,将原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级距从10万元以上调整到5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经过一系列的测算,确定下调各行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二)调整原《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行业类别设置,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类别设置保持一致,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三)适当调低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将销售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2.5%适当调低至2%,与大湾区其他城市政策趋同,保持税负一致。

(四)调整并优化租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是原有的个人住房租赁业核定征收率设置复杂, 基层税务机关难以操作;二是原核定征收率2%纳税人税负较重,不符合国家现行租售同权等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政策导向。

(五)规范了原《珠海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行业名称。

三、《公告》调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