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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企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是否属于财税(2018)57号中的改制重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 非房企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是否属于财税(2018)57号中的改制重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文件目前已执行到期。因此,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1-04-13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