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全文有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全文有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部分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
【全文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
【全文有效】【财税〔2018〕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
【全文有效】【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
【全文有效】【财税〔2016〕23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全文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0月9日......
【全文有效】【财税〔2015〕3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
【全文废止】【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全文有效】【财税〔2009〕42号】......
【全文有效】【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
【全文废止】【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7〕606号】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6〕798号】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组方案,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于2005年12月对其下属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进行重组,将其全资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
【全文失效】【国税函〔2006〕329号】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6〕157号】你局《关于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发〔2005〕2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5〕969号】天津、浙江、重庆、贵州省(市)财政厅,北京、内蒙古、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财税〔2005〕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5〕903号】你局《关于界定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津财农〔2005〕1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全文有效】【国税发〔2004〕165号】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北京、上海、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财税〔2004〕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文废止】【国税发〔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国税发〔2004〕98号】北京、黑龙江、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内蒙古、吉林、云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全文废止】【财税〔2004〕126号】浙江省财政厅: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全文有效】【财税〔2004〕122号】北京、上海、深圳、河北、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898号】湖北、湖南、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南、云南、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财税〔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3〕125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