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转让房产(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和个人转让非住宅(不包括土地转让,下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单位转让房产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单位转让房产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一次性清缴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效凭证,扣除项目金额能够确定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并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帐册不健全、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的,且符合核定征收规定的,采取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地税函﹝2014﹞10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