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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一、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要求,参照以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文件做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在征得各地意见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确定为:“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使用量大于25份(含25份)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在发票发放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本公告自20149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91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