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工作实行市、县(区)分级审批办法。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区)税务局审批。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调整工作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地税函〔2004〕134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