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委托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惠州农商银行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税费的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委托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惠州农商银行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税费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意义
当前,社会零散税收具有分布广、成本高的特点,特别是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需要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由此导致纳税服务资源有限性和纳税人方便办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政策的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7〕145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委托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家惠州农商银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费工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到指定的四家惠州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费。
此次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与四家惠州农商银行开展合作办税,是充分借助四家惠州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多、营业时间长的综合服务优势,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确定受托双代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和受托期限
目前,全市有90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依法受托双代业务,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受托期限为2017年12月 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二)确定委托代开发票种类
委托代开发票业务使用的发票种类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确定委托代开发票业务范围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按次或日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且代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515元以上(不含本数)至10万元以下。不包括免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收入。
为便于开展委托代开发票业务,又加强发票代开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此次委托代开发票业务范围是不包括免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达增值税起征点(代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515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收入。
(四)确定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
委托代征税费的范围,仅限于四家惠州农商银行受托代开普通发票所产生的应征税费。
惠州市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税种为增值税;委托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代开发票上注明金额的不含税价;委托代征税款一律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税率(征收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惠州市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是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委托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费的征税标准以委托代征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三、《公告》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