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文档附件:《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