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现就惠州市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经营情况,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在经营地预缴税费,仍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费。
原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