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规定,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规定,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起草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按照30号公告,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但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本公告施行时间要与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保持一致,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