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国税函〔2005〕63号】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全文废止】【国税函〔2005〕63号】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国税发〔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全文有效】【署加发〔2005〕39号】 深圳海关、厦门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全文废止】【财税〔2004〕218号】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1434号】上海、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财税〔200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文有效】【财税〔200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文有效】【财税〔2004〕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1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全文有效】【国税发〔2004〕165号】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北京、上海、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有效】【财税〔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文废止】【国税发〔2004〕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全文有效】【财税〔2004〕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全文失效】【财税〔2004〕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