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