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与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纳税期限通知》(惠地税发〔2005〕276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